招聘絕不允許犯錯

招聘絕不允許犯錯

招聘絕不允許犯錯

認為招聘人才是件簡單事情的想法是大錯特錯的。當下的情形是:職員有權利可以自由地離開公司,公司卻沒有權利隨意辭退職員。所以萬一招聘到了對公司不利的職員,公司是沒有辦法輕易地解僱他的。

從法律上講,招聘應屆畢業生是可以設定試用期的。以我們公司為例,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是1個月,有工作經驗的新進職員是6個月,通常我們公司都是先招兼職,觀察他的表現,再決定是否正式錄用。試用期期間,我們有權利以更多的理由解僱職員,而這些理由要比勞動合同上羅列出的解僱原因範圍更廣。所以沒有明確的理由就解僱某位員工是有可能被投訴的。

另外,即使在試用期期間,從新員工進入公司開始工作的14天之後,法律上適用解僱預告制度。所謂解僱預告制度是指:由於公司的原因解僱員工,需要提前30天將這一解僱消息預告給員工,或者支付30天的預告補貼的制度。由於員工進公司前是不可能進行解僱預告的,所以即使公^H小說司想在14天後解僱新人,也必須支付一定量的工資。

當然上面這些都是法律上的做法。退一步講,即便法律上是合法的,公司也有餘力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公司也不能簡單地解僱員工。

假如我突然對資深員工講:「我看你沒什麼發展前途,所以從明天開始你不用來上班了。」會發生什麼事呢?職員們一定會造反吧。假使有正當的理由,我想他們的反應也是一樣的。他們一定會認為「老闆竟然這樣冷酷無情」,甚至不聽從我的指示。

可是另一方面,員工卻可以自由地選擇辭職與否。公司花費了大量人力財力將一個新人培養成公司的中堅力量,他卻可以輕易地離開公司,而理由可能只是「想在別的公司確認一下自己的實力」。公司業務繁忙時緊急聘用了某位跳槽過來的員工,他卻可能以一個「我覺得自己還是不適合這份工作」這樣的理由放棄這份工作。從老闆的角度來看,冷酷無情的是員工吧。可是這就是勞動者的權利,我們毫無辦法。

作為老闆,我們能做到的,就是千萬小心,不要聘用那些會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的人。當然招聘階段是偶爾會失誤的。只是,這些失誤也都是招聘人才的老闆的責任。我一直堅持一個觀點:只要不是會給公司和周圍同事帶來危害的員工,就不應該輕易地解僱。順便提一下,武藏野公司在過去的20年間,只解僱過5人,而這5人不是違法亂紀分子,就是在公司里搞婚外情的人。

即使心裏有苦,覺得「好失敗呀」,也只能將這些想法藏在肚子裏,最後帶進墳墓。仔細回味一下這些辛苦,招聘人才的時候,自然就會下苦功了。

那麼,怎麼辦才能做到減少失敗,招聘到有用的人才呢?下面我將按順序一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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