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致命的自負》(上)

第39章 《致命的自負》(上)

哈耶克學術生涯最後幾年進行的一項主要工作就是撰寫《致命的自負》,副題為《社會主義的謬誤》。我們不應該認為,哈耶克晚年把時間都花在旅行或參加各種不重要的活動上,相反,從1978年到1985年,他積極地為寫作《致命的自負》作準備,他在寫作期間寫給別人的一封信中曾說,他覺得,這本書可能是他最重要的著作。[1]

哈耶克最初設想,《致命的自負》將是他畢生研究社會哲學的一個總結。年輕的時候他就注意到了價格的信號傳遞功能對於指導生產活動的致命重要性。在《經濟學與知識》中,他發揮了這一概念,解釋了價格是如何幫助人們克服知識的分工問題的。在《理性的濫用與衰落》中,他本來想疏理社會主義觀念的歷史發展過程,但由於它耗時過長,他就決定寫一本比較通俗的書——《通往奴役之路》,揭示了社會主義觀念的後果。而這本書又使他認識到,古典自由主義並沒有得到人們正確的理解,於是,他就撰寫了《自由憲章》以補救這些時弊。然後是《法、立法與自由》,他試圖超越傳統的古典自由主義,闡明他自己的某些觀點。最後,在《致命的自負》中,他將闡述他自己的整個研究工作的要旨——從演進的角度來解釋人類文明的成長。

哈耶克高度推崇西方文明。他認為,人類透過西方傳統的觀念實現和平與繁榮的希望,要比透過其他的傳統大得多。他認為,幾個世紀以來,西方文明也是在未知的、不可預見的方向上演進著,這樣的事並不是獨此一家。在他看來,至關重要的問題是,為社會創造出能使物質進步持續下去的規則。

儘管如此,哈耶克最看重的還是精神因素。儘管他用物質水平作為衡量社會成功的標準,實際上他認為,男男女女們所奉行的規則,總的來說是內生的。社會的秩序乃是一種抽象的秩序。它是社會成員們對於社會應當是什麼樣的、社會中的人際關係應當是什麼樣的、這些人際關係模式導致的物質結果將會什麼樣等等所有這些問題所持的願景。哈耶克認為,資本主義其實就是西方歷史上的道德規範的一種外在表現。

而且,人們根據經驗而相信的東西,與他們的規範性的、倫理性的行為,是密切相關的。相信中央政府可以有效地控制經濟活動方方面面的個人,與相信這種控制不可能有效率的個人,所偏愛的規則和法律肯定是不一樣的。人們根據經驗而形成的信念,會影響他們的行為。因而,哈耶克的哲學致力於追求真理。人類只有從真理中——即儘可能準確地評估事物是什麼樣的、能夠是什麼樣的——得到好運道。

《致命的自負》的立意源於《法、立法與自由》跋文《人類價值的三大源泉》,這是他於1978年5月7日在倫敦經濟學院的霍布豪斯講座上發表的演講,當初有些思慮不周。哈耶克經過幾年沉寂之後,終於出齊了《法、立法與自由》,這之後,他又回頭研究社會主義的思想根源問題——即探討社會主義的規範性陳述背後的經驗性命題。他認為,這些經驗性命題在他所生活的時代甚囂塵上,他要竭盡全力透過他的著述挫敗這些論斷。

哈耶克坦率地承認,在這個時代,由法律、產權、交換、契約和傳統的家庭、性倫理構成的西方自由傳統所受到的最大挑戰,來自左翼。他毫不掩飾自己對那些販賣不合乎西方傳統價值之觀念的人士的厭惡,因為這些傳統價值是歷史地演進形成的,而這些傢伙卻想用建立在下列經驗命題之上的最優社會取而代之:他們聲稱,由政府隨心所欲進行控制而形成的社會,要比透過適用於所有人的、公知的法律所形成的社會,更為可取。他追求的是透過法律而形成的秩序。

反過來,只有形成秩序,才有可能實現物質的最大進步。只有當人們能夠基本上確信他們的行為將導致什麼樣的結果,他們才能有效地與他人發生交往——從而也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物質進步。規則是每個社會都不可或缺的。社會是否繁榮興旺,關鍵在於規則是什麼樣的。

哈耶克70年代後期寫完《法、立法與自由》的時候,他以為,這將他的收山之作,他不願意讓這本書在沒有指出——「最起碼是暗示」——他的思想發展的「方向」的情況下就倉促出版。所以,他為這本書加了一個跋,也就是說這篇霍布豪斯演講,它「較為直截了當地表達了指導我整個研究工作的一般的道德和政治演進觀」[2]。哈耶克最初認為,《法、立法與自由》將是他最後一本著作,因此他在這本書上投入的時間,比以前所有著作都長。

哈耶克從1962年起進行《法、立法與自由》的研究,到1978年全部寫完,前後共花了16年時間。在《法、立法與自由》的最後一章,他的自由至上主義色彩更濃了。在最後一節《把制訂對內政策的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的第三段,他贊成將「中央政府提供的大部分服務性功能下放給區域性或地方性當局」。他認為,「這樣一來,地方性政府、甚至區域性政府將轉型為準商業性公司(quasi-commercialcorporation),為爭取公民而展開競爭」。[3]

哈耶克預言說,如果切實貫徹自由至上主義的原則,就將形成一種社群主義的前景。目前流行的「社群主義」理論強調地方價值和地方制度的優先性,強調各社群之間的多樣性。社群主義不強調在一定地理範圍內奉行統一的價值、實行統一的制度。社群主義強調不同社群間的多樣性,而未必肯定社群內部的多樣性。社群主義的多樣性是諸社群的多樣性。多樣性就是差異。而社群自身的特徵則是統一的,而不能是多樣的。

相反,真正的社群主義並不會僅僅因為過去的社會規範和組織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就一味地維護它們。哈耶克曾雄辯地說,允許過去的、前現代的生活方式消逝,不管是對個人還是社會整體而言,都是可取的,他說,「如果我們允許某種生活方式完全消逝,而不是將其作為某種歷史標本而保護下來,則應當是我們對人的人的尊嚴的更為尊重的體現。」[4]在自由至上主義的秩序中形成的社群,應該是其成年成員在不傷害他人的情況下選擇的社群。

在《法、立法與自由》倒數第二節《取消政府對服務的壟斷權》中,哈耶克表現了他一生中最強烈的自由至上主義色彩。他說,「當然不需要中央政府來決定誰有資格提供各種服務,政府如果擁有這種強制權力,則是極不可取的。這就是說,如果某些人願意以其他方式獲得某種服務,則曾獲准使用其徵稅權維持這些服務的政府部門,應當退還他們為此服務而交納的稅款」[5]。由於他將這一原則運用到下面廣泛的政府服務領域,因此這一原則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這一原則「毫無例外地適用於政府具有法律賦予的壟斷權的所有服務領域,從教育到交通再到通信等所有領域,包括郵政、電報、電話、廣播服務,所有的所謂『公共品』,形形色色的『社會』保障,還最重要的的貨幣發行,唯一的例外是維護和執行法律及為此目的而維持一支武裝力量。」到1979年出版的《法、立法與自由》的最後幾頁,古典自由主義者哈耶克,變成了自由至上主義者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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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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