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一卷-第六十四章
??誤導?
經這麼一提點,馮龍腦海中隱約有了點猜想,但不明確,他又將劉明案的報告,和之前審問秦悠悠的報告,捏在手裏反覆的看了起來。
到底有什麼地方,被他們遺漏了?
死者的死亡時間是晚上十點至十一點之間。
死者死因是注射乙二醇過量死亡。
劉明在網上的發帖時間是九點三十二分。
「據我所知,你們店裏有隻貓,當天晚上跑了出去,我問了其他人,時間正好是十點十分左右,差不多用了一個小時才找回來。」
「他剛進去辦公室不久,就聽到了開窗戶的聲音。」
「李律師是個很認真的人,他做事的時候,都不允許別人打擾。」
這些對話,反覆的在馮龍的腦海中回蕩,他眉頭緊鎖,大腦急速的飛轉着,再有一點,他就可以識破兇手的作案手法了。
是什麼呢?
劉明體內檢測出麻醉劑的成分,但在秦悠悠的地窖里只找到了乙醚,她沒有必要用兩種葯分別去對付兩個人。
作案手法看似相同,但其實千差萬別。
馮龍猛地睜開了眼睛,說道:「我們的確被兇手誤導了,因為秦悠悠根本就不是殺手劉明的兇手。」
馮龍看向何旭與葉柳,二人臉上並沒有太過於吃驚的表情,估計他們也想到了這點。
何旭點頭,說道:「兇手一直在用『時間線』牽着我們走。」
葉柳接道:「沒錯,真正的兇手就是李鴻波。」
據李鴻波所說,二十七日晚上,他與李翊吵架之後,就去了公司,時間是八點四十左右,據呂勵說,李鴻波進辦公室不久,就開了窗戶,發出奇怪的聲音,那麼假設這個時間,大概九點左右,他從窗戶外爬了下去。
之後,李鴻波立即去了劉明家裏,可能假裝送外賣或者其他,騙劉明開門,因此門鎖沒有被破壞的痕迹,在劉明開門的一瞬間,兇手將麻醉藥注射到劉明的身體內。
有一點,一直很奇怪,但沒有多想,劉明既然刪掉了之前的帖子,(兇手是名女性),那為什麼又要重新再發一條。
兇手沒有必要多此一舉的替他刪掉帖子,那麼刪掉帖子的就是劉明本人。
所以,拍到兇手拋屍的畫面,讓他感到了害怕,兇手床上對方的衣服和還未整理完畢的行李就是證據,他想搬離住所。
所以他是不會發帖子的,那麼這條帖子就是兇手所發,為了迷惑警方,秦悠悠就是兇手。
發帖時間是九點三十二分,監控幾乎是在同時拍到李鴻波和秦悠悠的,也就是十點二十一分,雨正大的時間,所以這是秦悠悠剛到,而李鴻波已經殺完人離開的時間。
李鴻波先將劉明麻醉,然後在網上發條帖子,(我拍到了兇手的臉)以假裝秦悠悠是看了這條帖子后才想去殺人,但實際上,秦悠悠可能更早的知道了關於視頻的事,所以才設計讓貓跑出店裏,爭取到殺人的時間。
等到十點多的時候,兇手才將乙二醇注射到已經昏迷的死者體內,然後迅速離開。
等秦悠悠到的時候,劉明已經死了。
何旭突然想到,之前審問秦悠悠的時候,當他說道劉明死之前發過一個帖子的時候,秦悠悠那驚訝的語氣和表情。
原來是這樣。
如果是這樣,那一切都說的通了。
可是如果是這樣,那李鴻波究竟為什麼要這樣做呢?
他已經是一名出色的律師,社會地位和金錢都有,完全沒有必要去策劃兩起謀殺案,而且最後還是以酒駕的方式殺掉秦悠悠。
馮龍拋出了一個問題,「李鴻波與秦悠悠認識?」
在他們之前的觀念中,這兩個人完全八竿子打不到一起,所以從未假設過他們認識,唯一的聯繫就是,秦悠悠與李翊是同班同學。
何旭搖頭道:「在之前對秦悠悠和李鴻波的社會關係調查中,沒有任何可以證明他們認識的證據。」
「這一點,只有當事人知道了。」馮龍做了個決定,「去將李鴻波帶回警局,再次審問。」
······
一個小時后,李鴻波已經坐在了北郊分局的審訊室內。
李鴻波還身穿病號服,頭上依然打着繃帶,神色憔悴。
這次審問的有三個人,馮龍何旭進行主審,葉柳記錄。
李鴻波坐在審訊室內,一點都不驚慌,相反還衝着進來的馮龍打招呼道:「這麼快,我們又見面了。」
幾人在李鴻波的對面坐下。
「是啊,這麼快。」馮龍對着李鴻波,然後眼睛環望了整個房子,感嘆道:「兩天前,秦悠悠就在這裏待了一天一夜,出去后就被撞身亡了。」
李鴻波遺憾道:「是我的錯。」
正在負責記錄的葉柳,聽聞此話抬頭看了李鴻波一眼,對方的表情沒有變化。
還真的挺淡定的。
馮龍道:「知道為什麼會將你帶來警局嗎?」
李鴻波笑道:「肯定不是因為車禍的事情。」
「這張照片。」馮龍道:「你的辦公室在三樓,我們卻在一二樓的護欄里分別發現了你的指紋。」
馮龍將照片和指紋對比結果舉起,好讓對方看得更清楚些。
李鴻波表情一滯,隨後又淡淡的笑道:「指紋嗎?是這樣,前幾天我站在窗戶邊看文件,不小心掉了下去,我怕走大門的時候被別人撿走,因此就從窗戶上爬下去撿了。」
「哪天?幾點?」
「二十八日早晨,六點鐘左右。」
馮龍盯着李鴻波說道:「沒有人證。」
「沒有。」
他們都知道,按照李鴻波的時間線,二十七日晚上一直在公司加班,沒有回去,第二天早晨發生的事情,肯定沒有人證。
馮龍拿起另一張照片說道:「這張照片中的人,是你。」
不是疑問句,而是肯定句。
「我之前說過,這是一個巧合,世界之大,有相似的人並不奇怪。」李鴻波解釋道:「而且,二十七日晚上我一直在辦公室,你們不是已經向我同事求證過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