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尹文子

十一、尹文子

十一、尹文子

此書言名法之義頗精,然文甚平近,疑經後人改竄矣。按《漢志》,《尹文子》一篇。《隋志》二卷。《四庫提要》云:「前有魏黃初末山陽仲長氏《序》,稱條次撰定,為上下篇。《文獻通考》着錄作二卷。此本亦題《大道》、《上篇》、《下篇》,與《序》文相符,而通為一卷;蓋後人所合併也。《序》中所稱熙伯,蓋繆襲之字。其山陽仲長氏,不知為誰。李淑《邯鄲書目》以為仲長統。然統卒於建安之末,與所云黃初末者不合。晁公武因此而疑史誤,未免附會矣。」按《四庫》着錄之本,與今通行本同。此《序》恐系偽物。《群書治要》引此書,上篇題《大道》,下篇題《聖人》,與今本不合,則今本尚定於唐以後也。今本兩篇,精要之論,多在上篇中。然上篇實包含若干短章,因排列失次,其義遂不易通;蓋條次撰定者,於此學實未深造。此篇蓋《漢志》之舊,其文字平近處,則後人所改。下篇由雜集而成,蓋後人所附益,非漢時所有。故《漢志》一篇,《隋志》顧二卷也。今略料揀上篇大意於下。學者依此意分節讀之,便可見此書之意矣。

此書之旨,蓋尊崇道德,故謂道貴於儒墨名法,非法術權勢之治,所得比倫。夫所貴於道者,為其能無為而治也;無為而治,非不事事之謂,乃天下本無事可為之謂;天下所以無事可為者,以其治也;天下之所以治,以物各當其分也。蓋天下之物,固各有其分;物而各當其分,則天下固已大治矣。然此非可安坐而致,故必借法以致之。所謂「道不足以治則用法,法不足以治則用術,術不足以治則用權,權不足以治則用勢;勢用則反權,權用則反術,術用則反法,法用則反道」也。夫權與術、與勢,皆所以行法;法則所以蘄致於道也。法之蘄致於道奈何?曰:使天下之物,各當其分而已。然非能舉天下之物,為之強定其分,而使之守之也;能使之各當其固有之分而已。所謂「圓者之轉,非能轉而轉,不得不轉;方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故因賢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無用,使不得用」也。夫如是,則「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之術,不可不講矣。天下萬事,不可備能;責其備能於一人,賢者其猶病諸。今也,人君以一身任天下之責,而其所操者,不過「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之一事,不亦簡而易操乎?故曰「以簡治煩惑,以易御險難;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準於法;歸一者簡之至,准法者易之極」也。夫任法之治,固尚未能合道。所謂「法行於世,則貧賤者不敢怨富貴,富貴者不敢凌貧賤;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道行於世,則貧賤者不怨,富貴者不驕;愚弱者不懾,智勇者不凌」是也。然必先合於法,而後可以蘄致於道;欲蘄致於道者,必先行法,則斷然矣。而欲定法則必先審形名;此形名之術,所以為致治之要也。上篇之大旨如此。此篇雖經後人重定,失其次序;亦或有闕佚;其文字疑亦有改易。然諸書言形名之理,未有如此篇之明切者,學者宜細觀之(「形名」二字,本謂因形以定名;後世多誤為「刑名」,失之。釋「形名」二字之義者,亦唯此書最顯)。

又此書上篇,陳義雖精,然亦有後人竄入之語。如「見侮不辱,見推不矜;禁暴寢兵,救世之斗」,乃《莊子》論《尹文》語;此篇襲用之,而與上下文意義,全不相涉,即其竄附之證。蓋古人之從事輯佚者,不肯如後人之逐條分列,必以己意為之聯貫。識力不及者,遂至首尾衡決,亦非必有意作偽也。下篇則決有偽竄處。如「貧則怨人,賤則怨時」一節,斷非周秦人語,亦全非名家之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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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咕公版·經子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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