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篇 國際物流管理(5)

第八篇 國際物流管理(5)

第四章進出口監測和臨時措施

第五十三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對貨物進出口情況進行監測、評估,並定期向國務院報告貨物進出口情況,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國家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包括國際收支發生嚴重失衡或者受到嚴重失衡威脅時,或者為維持與實施經濟發展計劃相適應的外匯儲備水平,可以對進口貨物的價值或者數量採取臨時限制措施。

第五十五條國家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在採取現有措施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可以採取限制或者禁止進口的臨時措施。

第五十六條國家為執行下列一項或者數項措施,必要時可以對任何形式的農產品、水產品採取限制進口的臨時措施:

(一)對相同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或者銷售採取限制措施;

(二)通過補貼消費的形式,消除國內過剩的相同產品或者直接競爭產品;

(三)對完全或者主要依靠該進口農產品、水產品形成的動物產品採取限產措施。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對特定貨物的出,採取限制或者禁止的臨時措施:

(一)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異常情況,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二)出口經營秩序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依照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第五十八條對進出口貨物採取限制或者禁止的臨時措施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前予以公告。

第五章對外貿易促進

第五十九條國家採取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信貸、出口退稅、設立外貿發展基金等措施,促進對外貿易發展。

第六十條國家採取有效措施,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第六十一條國家通過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第六十二條貨物進出口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進出口商會,實行行業自律和協調。

第六十三條國家鼓勵企業積極應對國外歧視性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限制措施,維護企業的正當貿易權利。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進口或者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或者未經批准、許可擅自進,或者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五條擅自超出批准、許可的範圍進口或者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或者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六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貨物進出口配額證明、批准文件、許可證或者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或者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七條進出口經營者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貨物進出口配額、批准文件、許可證或者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的,依法收繳其貨物進出口配額、批准文件、許可證或者自動進口許可證明,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擅自從事實行國營貿易管理或者指定經營管理的貨物進出口貿易,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暫停直至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第六十九條國營貿易企業或者指定經營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直至取消其國營貿易企業或者指定經營企業資格。

第七十條貨物進出口管理工作人員在履行貨物進出口管理職責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受賄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發放配額、關稅配額、許可證或者自動許可證明的決定不服的,對確定國營貿易企業或者指定經營企業資格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的規定不妨礙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進出口貨物採取的關稅、檢驗檢疫、安全、環保、知識產權保護等措施。

第七十三條出口核用品、核兩用品、監控化學品、軍品等出口管制貨物的,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七十四條對進口貨物需要採取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的,依照對外貿易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的貨物進出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貨物進出口貿易的雙邊或者多邊磋商、談判,並負責貿易爭端解決的有關事宜。

第七十七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10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1992年12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12月29日對外經濟貿易部發佈的《出口商品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9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3年10月7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佈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12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3年12月29日國家計劃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佈的《一般商品進口配額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6月13日國務院批准、1凹4年7月1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計劃委員會發佈的《進口商品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四章國際物流管理制度與表格

第一節國際物流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一、保稅倉庫提貨員崗位職責

⑴負責從保稅倉庫提取貨物用於進料加工、來料加工項目加工生產成品。

⑵按照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的申請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⑶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記賬員崗位職責

⑴負責接收並傳遞倉管員所傳遞的各種出、入庫單據。

⑵配合倉庫管理人員做好檢查與盤點工作。

⑶負責核對倉單和出庫憑證,進行核對登賬,並製作相應的財務報表。

⑷做好出入庫商品的歸檔工作。

⑸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倉庫保管員崗位職責

⑴制定倉庫管理運行及維護改造計劃、支出預算計劃,在批准后貫徹執行。

⑵嚴格貫徹執行倉庫保管制度及其細則規定,防止收發貨物差錯出現。入庫要及時登賬,手續檢驗不合要求不準入庫;出庫時手續不全不發貨,特殊情況須經有關領導簽批。

⑶負責倉庫區域內的治安、防盜、消防工作,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上報,對意外事件及時處置。

⑷合理安排物料在倉庫內的存放次序,按物料種類、規格、等級分區堆碼,不得混合亂堆,保持庫區的整潔。

⑸時刻關注倉庫內物料的儲存環境,經常關注溫度、濕度、通風、鼠害、蟲害、腐蝕等因素,並採取相應措施。

⑹定期對倉庫物料盤點清倉,做到賬、物、卡三者相符,協助物料主管做好盤點、盤虧的處理及調賬工作。

⑺負責倉庫管理中的入出庫單、驗收單等原始資料、賬冊的收集、整理和建檔工作,及時編製相關的統計報表。

⑻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報檢員崗位職責

1.依法代表所屬企業辦理報檢業務,並嚴格按照規定提供真實的數據和完整、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晰地填制報檢單。

2.負責在限定的時間內繳納相關費用。

3.報檢員應當對所屬企業負責,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並履行下列義務:

⑴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檢驗檢疫的規定。

⑵在辦理報檢業務時嚴格按照規定提供真實的數據和完整、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晰地填制報檢單,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繳納有關費用。

⑶參加檢驗檢疫機構舉辦的有關報檢業務的培訓。

4.負責保存各種報檢單證、票據、函電等資料。

5.負責按時完成其他與報檢業務有關的工作。

五、報關員崗位職責

⑴負責持報關證、卡申報,如實進行申報,保證做到單證相符、單貨相符。

⑵根據海關的要求,規範填制報關單、打單及正確刪改單。

⑶不得參與任何走私等違法活動,不得向執法人員行賄。

⑷禁止從事代理他人報關及超越報關經營範圍的行為。

⑸不得轉讓、外借本人的報關權及印章。

⑹不能通過虛假宣傳廣告或詐騙等方式來承攬報關業務。

⑺妥善保管好各種報關單證、票據與相關資料。

⑻對本人的報關申報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⑼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申報員崗位職責

⑴熟悉所申報貨物的基本情況,提供齊全、正確、有效的單證,準確、清楚填制進出,貨物報關單。

⑵自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或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⑶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陪驗員崗位職責

⑴保證在海關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按時到場,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

⑵按規定向海關人員提供其所需的單證並回答其詢問。

⑶負責對查驗結果簽字確認。

⑷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稅費繳納人員崗位職責

⑴負責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繳納所申報進出口貨物的各項稅費的手續、海關罰款手續和銷案手續。

⑵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合同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⑴負責擬定合同草案。

⑵詳細收集談判對手的情況,為談判提供建議。

⑶協助審核合同內容是否完備、條件是否合理。

⑷建立合同登記卡,監督合同的履約情況。

⑸合同保管與歸類、存檔。

⑹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審單員崗位職責

⑴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相關規定,仔細地審核信用證和信用證要求的所有單據,以確定受益人所提交的單據名稱及其內容是否與信用證條款相符,是否嚴格符合信用證付款方式所強調的「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⑵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監卸員崗位職責

⑴負責按規定時間接船,確保進出港貨物正常。

⑵嚴格按照貨物的指示標誌,組織搬運人員裝卸、擺放貨物,防止貨物摔落損壞。

⑶雨天要備足防雨設備和雨具,防止貨物同行李被淋濕。

⑷協同到達人員做好夜間到達貨物的入庫及夜間發放等各項工作。

⑸按規定標準與要求填寫值班日記,將待辦事項交接清楚。

⑹負責填寫到達貨物入庫前發生的損壞、遺失的事故簽證。

⑺按時完成上級主管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二節國際物流管理制度

一、進口貨物報關單(白色)填寫標準

(一)適用範圍

1.除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合同項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口貨物外,其餘的進口貨物申報手續均適用《進口貨物報關單》(白色)。

2.某些非貿易渠道進口的物品,如捐贈物資,禮品,外國企業、新聞等常駐機構進口的公用物品等,也適用本報關單。

(二)欄目填寫標準

1.進口口岸:填明貨物在中國的進境地點名稱(第一口岸)。如文錦渡、廣州等。可從提單上查悉。

2.經營單位:填明對外簽訂並執行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的名稱。要填寫全稱。

中外雙方僅執行技術合作項目,未成立合作經營企業的,應填報參加該項目的境內單位。捐贈進口物資,應填報直接受贈單位。

委託報關企業代辦報關手續的,應填委託單位名稱。

3.收貨單位:填明進口貨物最終收貨使用單位名稱及所在地。

一般有三種情況:

⑴直接接受外貿公司調撥的收貨單位。

⑵委託有進口權的公司進日貨物的單位。

⑶自行從國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同一批貨物有兩個以上收貨單位的,應填報收貨量最大的單位。

4.合同(協議)號:填明本批貨物合同(協議)的詳細年份、字軌和編號及附件號碼。根據進口合同查填。

5.批准機關及文號:本批貨物如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進口或領有進口許可證的,應填明批准文號或許可證號碼。如果批准文號、許可證號碼不止一個,應逐一填寫。

6.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填明載運貨物進口的船隻名稱、汽車/火車號碼/車次。空運或郵寄只填「空運」或「郵運」字樣。

應填報實際進入中國國境的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

進境人員隨身攜帶貨物進境,應以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確定填報。

7.貿易性質(方式):填明本報單貨物的貿易性質。

目前,使用白色《進口貨物報關》申報進口貨物,一般有以下幾種貿易方式,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填報。

一般貿易;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華僑、港澳台同胞、外籍華人捐贈物資;寄售、代銷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對外承包工程貨物;租賃貿易;易貨貿易;出料加工貿易;免稅外匯商品;其他貿易。

8.起運國別(地區):填明本報單貨物起始發出直接運往或在運輸中轉國中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往我國的國家(地區)。如貨物在運輸中轉國(地)發生了商業性交易,則該運輸中轉國(地)即為該貨物的起運國(地)。

9.原產國別(地區):填明本報單貨物的生產、開採或製造國家(地區)。

如果產品經過其他國家加工複製,以最後加工的國家為原產國。

原產國一般以貨物的產地證明書確定。

同一批貨物,品種繁多、數量零星的,可以金額最大的貨物的產地確定填報。

一份報關單上申報的幾種貨物如屬於不同的原產國(地區),應在品名下分明填明。

要填寫具體國名或地區名,不能籠統地填報某個地域或經濟聯合體的名稱。

10.外匯來源:填具購買本報單貨物所使用的外匯來源。

以白色《進口貨物報關單》申報的貨物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以下幾種外匯來源填報:

⑴中央外匯。

⑵地方外匯和地方留成外匯。

⑶中央各部留成外匯。

⑷不支付外匯。

⑸其他。

11.進口日期:填具負責運載本報單貨物的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進境的日期。

12.提單或運單號:填具本報單貨物的提單或運單號碼。

具體填報方法為:海運填提單號;陸運填運單號;空運填貨運單號;郵運填報稅清單(包裹單)號。

13.運雜費及保險費/率:填具本報單貨物所需支付的運、雜費及保險費的金額。

如果不能取得實際運雜費及保險費數字時,可按規定的定額率計算。

14.標記嘜碼:填具貨物的標記嘜碼,如有地點名稱的也應填寫。

15.包裝種類及件數:填具貨物的包裝方式及總件數。

包裝種類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貨物有多種包裝的,要分別填具件數。

16.重量:「毛重」指貨物全部重量,「凈重」指貨物扣除內外包裝后的自然凈重。

貨物不只一項時,應逐項填具重量。

17.海關統計商品編號:應按照《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號別對應填報貨物編號,並將編號與貨名填寫在同一水平線上。

18.貨名、規相及貨號:填具貨物的全稱、規格、型號、品質、等級。

屬於不同商品目錄編碼的貨物,應分行填具。

19.數量:填具貨物的實際數量和數量單位。

如《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有規定第二數量單位的貨物,必須同時填具第二數量。

貨物不止一項時,應分別按商品編號填具數量。

如合同規定的計量單位與《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不一致,應進行換算,然後按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計量單位填報。

20.成交價格:填具合同訂定的成交單價、總價和價格條款並註明幣制。如是CIF條款成交的,要註明CIF到達境內口岸的地點名稱。

如不止一項貨物,應分別填報單價、總價。

21.備註:有關需要述明的問題在此欄填具。

22.集裝箱號:如屬集裝箱運輸的,應將集裝箱數量及每個集裝箱的號碼在此填具。

23.隨附單據:填具隨本報單遞交的單據名稱及份數。

24.申報單位(蓋章):填具辦理貨物申報手續的單位全稱,並加蓋印章。

報關員的姓名、報關證的號碼、聯絡電話號碼也應一併填具。

二、進口貨物報關單(淺藍色)填寫標準

1.適用範圍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的進口貨物,均適用本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2.欄目填寫標準

⑴本報關單所需填具的欄目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要求基本相同。

⑵「貿易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為:「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投資進口的設備、物品」、「外商投資企業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

⑶外商投資企業以「一般貿易」、「進料加工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補償貿易」或「租賃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應按相應貿易方式填報。

⑷「外匯來源」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為「不支付外匯」或「其他」。

三、進口貨物報關單(粉紅色)填寫標準

1.適用範圍

進料加工合同項下的進口貨物(除機器設備外),一般貿易中,外商有價提供的原輔料,均適用本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2.欄目填寫標準

⑴本報關單所需填具的欄目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規範基本相同。

⑵在「貿易方式」欄上側,應填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的海關編號。

⑶「外匯來源」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中央外匯」、「地方外匯和地方留成外匯」、「中央各部留成外匯」和「其他」填具。

⑷對於進料加工合同項下進口的機器設備,應填具白色的「進口貨物報關單」。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填寫標準

1.適用範圍

除來料加工、補償貿易、進料加工合同項下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貨物外,其餘的出口貨物均適用「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向海關申報。

2.欄目填寫標準

⑴出口口岸:貨物經海關放行出境的最後一個關境口岸的名稱。

⑵經營單位:填明對外簽訂或執行出口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的全稱。

⑶指運港(站):貨物預定最後到達的港口、城市的全稱。

⑷合同(協議)號:填具本報單貨物的合同號碼,包括年份、字軌、編號及附件號碼。

⑸貿易方式: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出口的貨物,一般有以下幾種貿易方式,可視具體情況選擇填報。

◎一般貿易。

◎國家間、國際組織無償援助和贈送的物資。

◎邊境小額貿易。

◎對外承包工程貨物。

◎租賃貿易。

◎易貨貿易。

◎出料加工貿易。

◎其他貿易。

⑹運抵國(地):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或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的最後指運國(地區)名稱。

⑺消費國別:貨物實際消費的國家(地區)名稱。不能確定實際消費國的,以預知的最後運往國為準,如售予甲國而運往乙國的,填具乙國的名稱。對成交條件訂明為選擇港的,以第一個選擇港所在國填具。

⑻收貨單位:填具境外最終收貨商的名稱及所在地。可依據出口合同、發票填寫。

⑼運輸工具名稱及號碼:填具運載貨物通過國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根據不同的運輸方式,分別填寫船隻名稱及號碼,汽車車牌號碼及火車的車次;對於空運或郵運的只填「空運」或「郵運」字樣。

⑽裝貨單或運單號:填具貨物的裝貨單號或運單號。

⑾收結匯方式:填具實際收結匯的方式。

⑿起動地點:填具貨物的發貨單位所在地名稱。

⒀海關統計商品編號:填具貨物在《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所對應的號別。

⒁貨名、規格及貨號:填具貨物的全稱、規格、型號、品質、等級。如貨物及規格不止一種時,應逐項填具。

⒂標記嘜碼:填具貨物的標記嘜碼。如有地點名稱的,也應一併填寫。

⒃件數及包裝種類:填具貨物的總件數。可從提單上查悉。包裝種類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種包裝的,應分別填明件數。

⒄數量:貨物的實際數量和數量單位,如台、只、個、打等。如果合同規定的數量單位與《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所規定的計量單位不同,或者《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有第二數量單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關統計商品目錄》規定的數量單位填具。整套機械分批出口時,應在本欄加註「分批裝運」字樣。

⒅毛重:貨物的全部重量。如貨物不止一項時,應逐項填報。

⒆凈重:貨物扣除外包裝后的自然凈重。

⒇成交價格:合同規定的貨物的成交單價、總價和價格條件。如離岸價格、到岸價格等等。要在此欄註明幣別。如果價格條件為CIF、C&F或包括傭金、折扣時,在計算成交總價時,應分別扣除運費、保險費、傭金、折扣等費用,並填具FOB成交總價。

21.集裝箱號:如果是集裝箱運輸,應將集裝箱數量及每個集裝箱的號碼一併填具。

22.隨附單據:隨報關單向海關遞交的有關單據的名稱及份數。

23.申報單位:報關單位的全稱、報關員的姓名、報關員證號碼、聯絡電話號碼、申報單位的郵政編碼等一併在此欄填具,並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

24.申報日期:向海關申報的日期。

五、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商投資企業專用淺藍色)填寫標準

1.適用範圍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的出口貨物,均適用本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2.欄目填寫標準

⑴本報關單所需填具的欄目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規範亦基本相同。

⑵外商投資企業用我國內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經批准購買我國內產品出口,貿易方式應按「一般貿易」填報。

⑶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來料加工裝配貿易」、「補償貿易」或「租賃貿易」等方式出口的貨物,應按相應的貿易方式填報。

六、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淺黃色)填寫標準

⑴適用範圍

出口企業申請退稅,均應於海關放行貨物之日起十五日內申領出口退稅報關單。

⑵欄目填寫標準

本報關單所需填的欄目,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規範基本相同。

七、出口貨物報關單(進料加工專用粉紅色)填寫標準

1.運用範圍

進料加工合同項下的出口貨物,均適用本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2.欄目填寫標準

⑴本報關單所需填具的欄目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要求亦基本相同。

⑵在報關單「貿易方式」欄上側,應填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編號。

⑶如果進料加工出口成品所用進口料件值少於加工出口成品原輔料總值的20%,應在「備註」欄內填明「進口料值低於20%」的字樣。

⑷進料加工所用進口料件的名稱應在「備註」欄內填明。

八、出口貨物報關單(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專用淺綠色)填寫標準

1.適應範圍

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合同項下的出口貨物,適用此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2.欄目填寫標準

⑴本報關單所需填具的欄目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白色)的欄目一致,填寫要求亦大致相同,但對如下欄目有一些特別的要求:在「貿易方式」欄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補償貿易」或「來料加工裝配貿易」填報,除應填具貿易方式外,還應填具登記手冊的海關編號。

⑵在「經營單位」欄,應填具對外簽訂合同(協議)的公司名稱。

⑶來料加工成品申報出口時,如果所含進口料件(包括包裝物料)的價值低於出口成品價的20%,應在備註欄加註「進口料值低於20%」字樣。

⑷在「成交價格」欄,應將進口料、件費和工繳費分別填具。

九、進口準備工作管理制度

1.市場調查

在決定進口之前,必須對國內市場價格進行調查,弄清供方情況及價格趨勢。

2.進口成本測算

通過成本估算,進行經濟效益分析,決定是否進口。貨物的進口成本為進口合同的成本價與進口費用之和。

進口費包括很多內容,如果FOB條件以從國外裝運為基礎,有如下內容。

⑴國外運輸費用:從出口國港口、機構或邊境到我國邊境、港口、機場等的海、陸、空運輸費用。

⑵運輸保險費:上述運輸途中的保險費用。

⑶卸貨費用:這類費用包括碼頭卸貨費、起重機費、駁船費、碼頭建設費、碼頭倉租費等。

⑷進口稅。

貨物在進口環節由海關徵收(包括代征)的稅種有:關稅、產品稅、增值稅、工商統一稅及地方附加稅、鹽稅、進口調節稅、對台貿易調節稅、車輛購置附加費等。

◎關稅:是貨物在進口環節由海關徵收的一個基本稅種。

關稅的計算公式為:

進口關稅稅額=完稅價格(合同的到岸價)×關稅稅率

◎產品稅、增值稅、工商統一稅、地方附加稅都是在貨物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稅種。

產品稅、增值稅和工商統一稅三種稅額的計算方法。

完稅價格=(到岸價格+關稅)÷(1-稅率)

應納稅額=完稅價格×稅率

◎進口調節稅:是對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或其他原因加征的稅種。其計算公式為:

進口調節稅稅額:到岸價格X進口調節稅稅率

◎車輛購置附加費:進口大客車、小客車、通用型載貨汽車、越野車、客貨兩用車、摩托車、牽引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其他運輸車,均由海關代徵車輛購置附加費,費率是15%(隨政策而變)。其計算公式是:

計費組合價格:到岸價+關稅+增值稅

車輛購買附加費:計費組合價格X15%

上述各種稅金均以人民幣計征。

◎銀行費用。我國進口貿易大多通過銀行付款。銀行要收取有關手續費,如開證費、結匯手續費等。

◎進口商品的檢驗費和其他公證費。

◎報關提貨費。

◎國內運輸費。

◎利息支出。即從開證付款至收回貨款之間所發生的利息。

◎外貿公司代理進口費。

◎其他費用,如雜費等。

3.報批進口貨單

進口貨物審批採用分級審批的原則。進口貨物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敏感性重要進口商品,如糧食、食糖、鋼材、化肥、木材、農藥、農膜及其原料、棉花、石油、滌綸、腈類、橡膠、煙草等專賣商品以及為保護民族工業而限制進口的某些機電儀器產品,必須經過中央審批。

第二類是國際市場上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或國內緊缺的重要物資,如羊毛、木漿、膠合板、牛皮、卡紙和瓦楞紙,重要化工原料、廢船、顯像管等由中央分配各地方一定的進口額度,由地方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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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國際物流管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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