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章 光輝之地 四十九

第332章 光輝之地 四十九

第七節是否應該與不信者公開辯論

有關第七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似乎不應該與不信者公開辯論。因為:

一、(保祿)宗徒在弟茂德后書第二章十四節說:「不要在言詞上爭辯,因為爭辯除能顛覆聽眾外,絲毫沒有益處。」可是,與不信者公開辯論,不可能不用言詞爭辯。所以,不應該與不信者公開辯論。

二、此外,為教律所認可的馬西亞諾皇帝(MarcianusAugustus)的法律有這樣的話:「如果有人膽敢重新討論或公開辯論已經判決和斷理的問題,就是對最虔敬的會議的決論一種侮辱。」(參看猶斯底尼安法典Codex,卷一第一題第四條)可是,所有信德的問題,都已經由神聖公會議所決定。所以,妄想公開辯論信德的問題,就是對公會議的一種侮辱,因而是一個重罪。

三、此外,辯論是用論證來進行的。可是,「論證是理性用以解決疑問的思惟,為使人相信」(西塞祿:論辯證,第二章)。而信德的事物,既然是最確實的,不應該成為一個疑問。所以,不應該公開辯論信德的事物。

反之宗徒大事錄第九章二十二及二十九節說:「掃祿卻更強而有力了,使猶太人驚惶失措」及「他同外邦人談道,又與希臘人辯論」。

正解我解答如下:在辯論信德時,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關於辯論者的,一是關於他的聽眾的。關於辯論者方面,必須注意他的意向。因為,假如他辯論,好像是懷疑信德,不以信德真理為確實無偽,又好像他想用論證來證明它似的,那麼他就一定有罪,一如他是一個懷疑信理的不信者。相反的,如果是為了駁斥異說謬論,或是為了實習,而辯論信德,是一件可贊的事。

至於有關聽眾方面,必須注意,那些聽辯論的人,是一些熟悉信理,而信德堅固的人呢,還是一些知識簡單,而信心動搖不定的人。對於熟悉信理而信德堅固的人來說,在他們面前辯論信德,是不會有什麼危險的。可是,對於那些知識簡單的人,則必須分別清楚:他們是否受了不信者,例如那些想破壞他們的信德的猶太教徒、或異端教徒、或外教人的煽動或騷擾;或者他們完全沒有這方面的煽動,如同在那些沒有不信者的國家裏。如有第一種情形,就必須公開辯論信德,祇要有適當的人,且對於駁斥謬論能夠勝任的。因為這樣,那些知識簡單的人可以加強信德,並消除不信者騙人的機會;相反的,假如對那些破壞信德真理的人,那應該去反抗他們的,卻緘默不言,就會使謬論更加猖獗。為此,(大)額我略在「牧靈規範」(第四章)說:「正如無知的妄言引起錯謬,同樣,不當的緘默,使那些應受教導的人迷惑錯失。」在另一方面,如有第二種情形,在那些知識簡單的人面前,公開辯論信德是一件有危險性的事;那些人就是因為從來沒有聽過一些與自己所相信的事稍不同的言論,所以信心更為堅定。為此,聽那些不信的人,說出一些相反信德的言論,為這樣的人是不適宜的。

釋疑一、(保祿)宗徒並沒有完全禁止辯論,祇是禁止那些不適當的,祇有爭執的言詞,而沒有什麼正確言論的爭辯。

二、法律所禁止的公開辯論信德,是指那些由於懷疑信德而進行的辯論,並不是指那些維護信德的辯論。

三、一個人辯論信德的事物,不應該好像是對它們懷疑似的,而是為了顯揚真理,並駁斥謬說。因為,有時必須與不信者辯論,才能鞏固信德,有時是為了維護信德,如同伯多祿前書第三章十五節所說的,「若有人詢問你們心中所懷希望和信仰的理由,你們要時常準備答覆」,有時也是為使那些相信謬說人,知道自己的錯誤,如同弟鐸書第一章九節所說的,「好能以健全的道理勸戒並駁斥抗辯的人」。

第八節是否應該強使不信者接受信德

有關第八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似乎絕對不可強使不信者接受信德。因為:

一、瑪竇福音第十三章二十八至二十九節記載着說,僕人因見主人的田裏,被人撒了莠子,便問主人道:「你願我們去把莠子收集起來嗎?」主人卻答道:「不,免得你們收集莠子,連麥子也拔了出來。」金口若望註釋這段聖經說:「主說這樣的話,是為了要禁止殺人。因為殺戮異端教徒是不對的;因為假如你殺害他們,你必然會連累許多聖者。」(瑪竇福音論贊又第四十六篇)所以,為了同樣的理由,似乎不應該強使不信者接受信德。

二、此外,在「教會法律類編」第四十五編(論猶太人第五條)里,有以下的話:「關於猶太教徒,本神聖會議決定,以後不得強迫一個人相信。」所以,為了同樣的理由,也不應該強迫不信者接受信德。

三、此外,奧斯定說:一個人可以相反自己的意志,去做其它的事;可是,「除非他甘心自願,是不會相信的」(若望福音釋義,第二十六講)。可是,意志是不能強迫的。所以,似乎不應該強迫不信者接受信德。

四、此外,厄則克耳第十八章二十三及三十二節,以天主的名義說:「我不喜歡惡人死亡。」可是,我們必須使我們的意志與天主的意志相合,如同以前所講過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九題第九及十節)。所以,把不信者處死,我們也不應該願意這樣的事。

反之路加福音第十四章二十三節說:「你出去,到大道上,以及籬笆邊,勉強人進來,好坐滿我的屋子。」可是,人是藉著信德而進入天主之家,即進入聖教會內的。所以,有些人必須是被迫而接受信德的。

正解我解答如下:在不信者之中,有的從來沒有接受過信德,例如外教人和猶太教徒。而這樣的人,絕對不可強迫他們接受信德,為使他們相信;因為相信繫於人的意志。不過,如果可能的話,信徒們應該強迫那些不信者,叫他們不可用瀆神的話,或用奸毒的誘惑,甚或用公開的迫害,阻止別人接受信德。就是為了這個緣故,基督信徒屢次與那些不信的人進行戰爭,目的不是在於強使他們相信,因為即使征服了他們,並把他們俘虜了,仍然應該讓他們自由選擇是否願意相信;目的是為了不許他們阻撓(他人)信仰基督。

在另一方面,有些不信者曾經接受過信德,而且也明認過它,例如異端教徒和所有的背棄信德者或背教者。對於這樣的人,必須強迫他們,甚至於也可以強迫他們身體方面的行動,去使他們實行自己的諾言,並保存自己以前曾經接受了的信德。

釋疑一、前面所引證的那段權威之言,有些人把它解作:被禁止的,不是將異端教徒判以絕罰或開除教籍,而是殺害他們,如同金口若望的話所表示的。奧斯定在「致味增爵書中,也說明他自己的主張:「以前我的意見認為,誰也不可被人強迫着去與基督結合;我們應該用說話來商討,用理論來辯戰。可是,我的這個主張已被推翻了,不是被那些相反的言論,而是被令人心服的實例。因為法律的嚇阻,效力這麼大,以致許多人都這樣說:感謝上主,祂解開了我們的枷鎖。」(書信集,第九十三篇第五章)為此,我們的主所說的「讓兩樣一起長到收割的時候好了」,必須從那裏所說的「免得你們收集莠子,連麥子也拔了出來」,去了解它們的意思。正如奧斯定在「駁巴美尼安書」(卷三第二章)所說:「這些話足以表示,如果不必有這樣的顧忌,就是說,如果一個人的罪行為眾所周知,人所共棄,甚至沒有一個人會為他辯護,沒有一個人人會因他而造成分裂,那麼不可寬縱嚴厲的紀律。」

二、那些從來沒有接受過信德的猶太教徒,絕對不可強迫他們接受信德;不過,如果他們曾經接受過它的,「就應該強迫他們要保存它」,如同同一章所說的。

三、「正如發願是一件屬於自由意志的事,而守願卻是一件屬於必然的事」(隆巴度斯:聖詠第七十五篇十二節批註);同樣,接受信德是一件屬於自由意志的事,而一經接受之後,保存信德卻是一件屬於必然的事。所以,對於異端教徒,應該強迫他們保存信德。奧斯定在「致鮑尼法修書」中說:「這些人不停地喊叫說:『信不信由我們自己選擇。基督曾經強迫過誰?』他們的意思想說些什麼呢?他們必須記住,基督先強迫了保祿,然後才教導他。」(書信集,第一八五篇第六章)

四、奧斯定在同一封信里又說:「我們之中,沒有一個人願意一個異端教徒喪亡的。可是,除非達味的兒子阿貝沙隆,在他叛逆自己的父親那次戰役中被殺了,達味一家就不能平安。這樣,天主教會,如果因失去了幾個人,而收集了其餘的人,就因為解救了這許多民族,而治癒了她慈母之心的創傷。」(第八章)

第九節是否可與不信者來往

有關第九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似乎可以與不信者來往。因為:

一、(保祿)宗徒在格林多前書第十章二十七節說:「若有一個無信仰的人宴請你們,你們也願意去,凡給你們擺上的,你們祇管吃罷!」金口若望說:「如果你願意去與外教人同食,我們毫無保留地准許這事。」(希伯來書論贊,第二十五篇)可是,與人同桌,就是與他來往。所以,可以與不信者來往。

二、此外,(保祿)宗徒在格林多前書第五章十二節說:「審斷教外的人,關我何事?」可是,不信者是在教外。所以,雖然教會禁止教徒與某些人來往,可是,似乎不應該禁止他們與不信者來往。

三、此外,一個主人,除非他至少可用言語與自己的僕人聯絡,就無法僱用僕人了;因為主人是用命令去使喚僕人的。可是,基督信徒可以僱用不信的人,或猶太教徒,或外教人,或回教徒,為僕人。所以,他們可以與這樣的人來往。

反之申命紀第七章二至三節卻說:「不可與他們立約,也不可恩待他們,也不可與他們通婚。」關於肋未紀第十五章(十九至二十二節)所載:「女人幾時行經,(有血由她體內流出,她的不潔期應為七天;誰接觸了她,直到晚上不潔)」等等,「批註」(常用聖經批註)上說:「躲避拜偶像是這麼必要,甚至我們不可接觸拜偶像的人,和他們的徒弟,也不可與他們來往。」

正解我解答如下:禁止信徒與某一人來往,有兩種不同的方式:第一種方式,是作為對那個信徒們不得與之來往的人的一種懲罰;第二種方式,是為了不許與別人來往的人的安全。這兩種方式,都可以從(保祿)宗徒致格林多人前書第五章的言詞里看出來的。因為他在宣判了絕罰之後,還說明了他的理由:「你們豈不知道,少許的酵母能使整個麵糰發酵嗎?」(第六節)後來他又說:「教內的人,豈不該由你們審斷嗎?」(第十二節)這時他又說明了教會定讞懲罰的理由。

因此,教會並不用第一種方式,禁止信徒與那些從來沒有接受過基督信仰的不信者,即與那些外教人或猶太教徒來往;因為對於他們,教會沒有權力去作神性方面的判斷,而只能作現世的判斷,就是幾時他們居留在信徒們中間,而犯了什麼行為不檢的罪,並由信徒判處以現世的刑罰。在另一方面,用這種方式,即作為一種懲罰,教會禁止信徒與那些曾經接受過信德,而又背棄了它的不信者來往:他們或因破壞信德,例如異端教徒,或因完全放棄信德,例如背教者,都背棄了信德。對於這兩種不信者,教會都宣判絕罰。

關於第二種方式,我們似乎必須按照人、時和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因為有些人的信德如果堅固,因而可以希望他們與不信者來往,會使不信者歸化,而不至於使信徒失去信德,就不應該禁止他們與那些未曾接受信德的不信者,即與外教人,或猶太教徒來往,尤其如有某種緊急的需要,必須這樣去做時。可是,如果是一些知識簡單,以及那些信德薄弱,恐怕很可能會變壞的人,就應該禁止他們與不信者來往,尤其應該禁止他們與不信者太親密的來往,或者那些沒有必要的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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