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章 光輝之地 五十二

第333章 光輝之地 五十二

三、如同奧斯定所說的(書信集第四十三篇第一章),而他的話也見於「教會法律類編」第二十四案例第二十九條,「無論一個人的主張是怎樣的錯誤和不好,祗要他不是固執地維護它,並且還謹慎而急切地尋求真理,準備在尋得之後,就改變自己的主張,便決不可把他當作異端教徒」;因為,這表示他並沒有作了一個相反教會道理的選擇。所以,有些聖師似乎意見不能一致,或者是關於那些與信德毫無關係的事物,可以抱有這樣或那樣的看法,甚或是關於還沒有經過教會決定的信德的事物。如果這些事物己由整個教會的權力所決定,而有人竟敢頑強地反對這樣的決定,就應該把他視作一個異端教徒。這種權力,主要是在教宗手中。因為「教會法律類編」第二十四案例第一題第十三條這樣說:「每逢關於信德發生爭論時,我認為,所有各位我們的兄弟和主教同道,祗有把問題向伯多祿請示,即向那持有其名義的權力者請示。」耶洛尼莫,奧斯定,或任何一位聖師,都未曾反對他(教宗)的權力,而維護自己的主張。為此,耶洛尼莫說:「至聖教宗!這是我們在天主至公教會裏所學的信理。如果其中有些地方,表達得不大正確,或不甚審慎,我們懇求持有伯多祿的信德和座位的你,加以改正。可是,如果我們這些明認的信條,經你宗座批准,那麼無論是誰願意指控我,就證明他自己是愚昧的,或惡意的,甚或不是一個天主教徒,而是一個異端教徒。」(參看伯拉糾:致尹諾增爵論信德)。

第三節是否應該容忍異端教徒

有關第三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異端教徒似乎是應該予以容忍的。因為:

一、(保祿)宗徒在弟茂德后書第二章第二十四等節里說:「主的僕人應當和氣對待眾人,以溫和開導反抗真理的人,或許天主會賜他們悔改而認識真理,擺脫魔鬼的羅網。」可是,如果不容忍異端教徒,而把他們處死的話,他們就沒有悔改的機會了。所以,這似乎是相反(保祿)宗徒的命令的。

二、此外,凡是在教會內必然會發生的,就應該予以容。可是,異端是在教會內必然會發生的;因為(保祿)宗徒在格林多前書第十一章十九節里說:「在你們中間原免不了分黨分派的事,好叫那些禁得起考驗的人,在你們中顯出來。」所以,異端教徒似乎是應該予以容忍的。

三、此外,瑪竇福音第十三章三十節記載說,主人命自己的僕人,要讓莠子長到收割的時候,就是說,直到世界末日,如同在同一章里(三十九節)所說的。可是,按照聖人們的解釋,莠子是指異端教徒。所以,異端教徒是應該予以容忍的。

反之(保祿)宗徒在弟鐸書第三章十至十一節里卻說:「對異端人,在譴責過一次兩次以後,就該遠離他。該知道:這樣的人已背棄正道。」

正解我解答如下:關於異端教徒,應該注意兩點:一點是關於他們自己方面的;另一點是關於教會方面的。關於他們自己方面,他們有罪:因此,不僅應該以絕罰把他們逐出教會,而且也應該用死刑,把他們與世界隔絕。因為敗壞那保存靈魂生命的信德,遠比偽造維持現世生命的錢幣更為嚴重。所以,如果偽造錢幣,以及其它為非作歹的人,立即可由政府當局公正處死,那麼異端教徒,一經證實犯有異端,就更有理由,不僅可以處以絕罰,甚至於也可以合理地處以死刑。

不過,關於教會方面,則有希望迷途者悔過自新的寬仁。因此,教會並不立刻定罪,卻「在譴責過一次兩次以後」,如同(保祿)宗徒所指示的。如果經過這樣譴責以後,他仍然執迷不悟,教會對他的悔改已不再存有什麼希望,這時為了顧及其它人的得救,就對他施以絕罰,把他逐出教會,然後任憑政府法庭用死刑把他從這個世界上除掉。因為「教會法律類編」第二十四案例第三題十六條,引述耶洛尼莫的話說:「把腐爛的肉剜去罷!把癩皮的羊從羊群里趕走罷!以免全部房屋、麵糰、身體、羊群,都被燒掉、毀滅、腐爛、死亡。亞略(Arius)當初祗不過是亞歷山大里亞(亞歷山德拉)的一星之火,可是由於沒有立刻把它撲滅,整個世界都被它的大焰所焚毀。」(迦拉達書批註,卷三,關於第五章九節)。

釋疑一、先要一次兩以譴責異端教徒,這合於溫和之道。如果困他仍不願悔過自新,那麼就應該把他看作已背棄正道,如同我們看了上面所引的(保祿)宗徒的話,就可以知道了(弟鐸書第三章十節)。

二、異端所能產生的益處,即它一方面能考驗信徒的恆心,如同(保祿)宗徒所說的,同時又能使我們奮力自勉,更加小心研讀聖經,如同奧斯定(在「創世紀釋義—兼駁摩尼教徒」卷一第一章)所說的;但這並非異端教徒的用意所在。異端教徒實在的用意,是想破壞信德;這真是一大禍害。所以,應該觀察他們直接的意圖,而驅逐他們,不應該觀察非他們用意所在,而容忍他們。

三、「教會法律類編」二十四案例第三題說:「絕罰是一回事,根除是另一回事。一個人之被施以絕罰,如同(保祿)宗徒所說的(格林多前書第五章五節)『為使他的靈魂在主的日子上可以得救』」。不過,如果用死刑把異端教徒完全根除,這也並不相反主的命令,因為這個命令所指,是那不可能拔除莠子而不同時連累到麥子的情況,如同我們前面在討論一般的不信之徒時,所解釋過的(第十題第八節釋疑一)。

第四節教會是否應該接納回頭改過的異端教徒

有關第四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無論情形怎樣,教會似乎常要接納回頭改過的異端教徒。因為:

一、耶肋米亞第三章一節代表上主這樣說:「你已與許多愛人行淫,但願你仍然回到我這裏來!---上主的斷語---」可是,教會的審判,就是天主的審判;這是按照申命紀第一章十七節的:「審案時不可偏袒,無論貴賤,同樣聽斷;因為審判是天主的事。」所以,即使那些沒有信德,犯了精神淫行之罪的人,也應該接納他們。

二、此外,瑪竇福音第十八章二十二節記載,主命伯多祿寬恕那個獲罪於他的兄弟,不祇是「直到七次,而是到七十個七次」。按照耶洛尼莫的註釋,這話的意思是說,「一個人每次犯罪,每次都要寬恕他」。所以,一個人無論多少重犯異端的罪,教會都要接納他。

三、此外,異端是一種不信。可是,其它願意皈依聖教的不信者,都被教會所接納。所以,異端教徒也應該被接納。

反之「教會法律類編」(卷五第七題論異端教徒第九章)說:「若有人在誓絕謬誤之後,又被發現重陷已經誓絕的異端中,應任憑政府法庭處置。」所以,他們不應該被教會所接納。

正解我解答如下:教會為了服從主的規定,廣施仁愛於眾人,不僅對友人,也對仇人和迫害她的人;這是按照瑪竇福音第五章四十四節所說的:「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希望近人獲得善,並為此而工作,這屬於愛德的事。善是兩方面的。一是神性方面的,即靈魂的得救,這是愛德主要的對象,因為這是每一個人都應該由於愛德,而希望別人得到的。為此,從這方面來看,對於回頭的異端教徒,無論他們重犯了多少次,教會常接納他們,讓他們妥領懺悔聖事,因而給他們重開得救之門。

另一種善,是愛德次要地所加以注意的,即現世的善,例如肉體的生命、世上的財物、良好的名譽、在教會內或社會上的地位。我們並不是由於愛德,必須希望別人能有這樣的善,除非與他們的或其它人的永遠得救有關。為此,如果一個人有了一種這類的善,可能因而妨礙許多人的永遠得救,由於愛德,我們就不應該希望這個人能有這種善,反而應該希望他沒有。一方面,是因為永遠得救比現世的善更為可貴;另一方面,也是因為許多人的善,應該比一個人的善更被重視。可是,如果回頭的異端教徒常被接納,使他們得以維護他們的生命,以及其它現世的善,這可能會妨害別人的得救。一方面,是因為他們重蹈覆轍時,就會引壞別人;另一方面,也是因為他們逃過了懲罰,別人就會更大膽地去重犯異端了。訓道篇第八章十一節這樣說:「因為懲惡的案件未有迅速宣判,世人因此毫無忌憚地作姦犯科。

為此,教會對於那些第一次棄絕異端,重返教會的人,不僅准許他們妥領懺悔聖事,而且也保護他們的生命;如果他們表示誠心悔改,教會有時也降特赦,而使他們復得以前在教會內可能享有的地位。我們看到,為了維護和平,這樣的事曾多發生。可是,如果他們被接納后,再度墮落的話,這就證明他們信德不定。因此,當他們重新回頭時,准許他們妥領懺悔聖事,但不解救他們脫免死刑。

釋疑一、在受天主審判時,那些悔改的人,常被接納;因為天主窺察人心,知道那些誠心悔改的人。可是,在這一點上教會無法仿效。她對於那些已被接納而又重犯的人,假定他們沒有悔改的誠意。為此,教會並不關閉他們(永遠)得救的門,但也不袒護他們,使他們逃免死刑。

二、當時主對伯多祿所談的,是關於別人得罪他(伯多祿自己)的事;因為如果我們的兄弟表示悔意,就應該常寬恕他。我們不應該把這些話應用在得罪別人,或得罪天主所犯的罪過上;因為要寬恕這樣的罪過,這不是由我們來決定的,如同耶洛尼莫所說的(常用聖經批註,關於瑪竇福音第十八章十五節)。不過,就是在這方面,法律也按照天主的光榮或別人的利益等要求,而規定了應守的方式。

三、其它從來沒有接受過信德的不信者,皈依信德,他們還沒有像一再重犯的異端教徒一樣,顯出信德不定的徵象。所以,二者不能相提並論。

論信德

第十二題論背棄信德

然後要討論的,是背棄信德(參看第十題引言)。

關於這一點,可以提出二個問題:

一、背棄信德是否屬於不信。

二、由於背棄信德,屬下是否可以不再接受背棄信德的君王的統治。

第一節背棄信德是否屬於不信

有關第一節,我們討論如下:

質疑背棄信德(或背教)似乎並不屬於不信。因為:

一、萬惡的起源似乎不屬於不信;因為有許多罪,與不信無關。可是,背棄信德似乎是萬惡的起源;因為德訓篇第十章十四節說:「驕傲的開端,始於人背離上主。」稍後(第十五節)又說:「驕傲是一切罪惡的起源。」所以,背棄信德並不屬於不信。

二、此外,不信是理智的行為。而背棄信德似乎更是在於外面的行動或說話,甚或在於內在的意願和選擇;因為箴言第六章第十二等節這樣說:「背棄信德者毫無可取,行事滿口欺詐;他以眼傳神,以腳示意,以手指東畫西;他存心不良,常蓄意惹事生非。」如果有人行割損禮,或跪拜穆罕默德的墳墓,他就被人視為一個背棄信德者。所以,背棄信德並不屬於不信。

三、此外,異端因為屬於不信,是一種特定的不信。所以,如果背棄信德也屬於不信的話,那麼它也就是一種特定的不信了。而按照前面(第十題第五節)所說的,似乎並非如此。所以,背棄信德並不屬於不信。

反之若望福音第六章六十七節說:「祂(耶穌)的門徒中有許多人退去了」,也就是說,背棄信德了。因為稍前(第六十五節)主曾論他們說:「你們中間有些人卻不相信。」所以,背棄信德屬於不信。

正解我解答如下:背棄信德表示離開天主。按照人與天主之間不的連繫方式,離開天主也以各種不同的方式發生。人首先因着信德而與天主結合;其次是用他應該服從的意志,遵守天主的誡命;第三是用某些特殊而額外的事,例如修會生活、神職或聖秩等。如果把在後者除去,在前者仍然存在;反之則不然。為此,一個人可能因着脫離自己用聖願誓許應度的修會生活,或者放棄自己所領過的聖秩,而離開天主。這樣的行動,叫做背棄或脫離修會或聖秩。一個人也可能因着他的心靈反抗天主的誡命,而離開天主。雖然有上述兩種方式的背棄發生,人卻仍然能因着信德而與天主保持着連繫。不過,如果他背棄信德,那麼他就好像完全脫離了天主。因此單純而絕對的背棄,即導致背棄信德的背棄,叫做「惡意的背棄」。這樣,所謂單純的背棄(背棄信德),屬於不信。

釋疑一、這個質疑是指第二種背棄或離開天主的方式,其中含有逃避天主誡命的意志;而這種意志,在每一個死罪里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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