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衣衛14

錦衣衛14

百戶,官名。金初設置,為世襲軍職。元代相沿,設百戶為百夫之長,隸屬於千戶,而千戶又隸屬於萬戶,為世襲軍職,受萬戶管轄。駐守各地者,設百戶所,分隸於各千戶所。百戶所有兩等,上所設蒙、漢百戶各1員,俱作從六品銀牌。下所設百戶1員,從七品銀牌。

百戶之下,設牌子頭,有時設「五十戶「之職。

明代衛所兵制亦設百戶所,為世襲軍職,百戶統兵120人,正六品。試百戶為(從六品)。百戶所分為2總旗,總旗(正七品)、旗各50人;10小旗,小旗(從七品),旗各10人,隸屬千戶所。百戶為百戶所的長官。如明·黃道周《節寰袁公傳》:「公(袁可立)先鳳陽人,始祖榮以開國功為睢陽百戶,因家焉。「

百戶:bǎihù

1.猶百家。

《淮南子·泛論訓》:「堯無百戶之郭,舜無置錐之地,以有天下。「

《史記·封禪書》:「賜民百戶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

《史記·孝武本紀》:「自新,嘉與士大夫更始,賜民百戶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

《後漢書·章帝紀》:「加賜河南女子百戶牛酒。「李賢注:「此女子百戶,若是戶頭之妻,不得更稱為戶;此謂女戶頭,即今之女戶也。「

2.官名。元設百戶為「百夫之長「,隸屬於千戶,為世襲軍職。明清為低級軍官。明時此職務為衛所軍中職務,掌軍戶一百。

《元典章·兵部·整治軍兵》:「萬戶、千戶、百戶不肯奉公優恤軍人,專務克取益己。「

《清史稿·食貨志一》:「嘉慶初,銅仁、石峴苗地建碉卡,置屯軍,每軍百名,設百戶一,總旗二。「

明董其昌《節寰袁公行狀》:「(袁可立)始祖榮,洪武二年以(軍)功授睢陽衛百戶。「

百戶制度,是一種百戶等官吏為主體的藏族基層官吏制度。清雍正十年(1732)夏,應西寧辦事大臣達鼐奏請,西寧、四川、XZ派員勘定界址,三方交界之地的藏民七十九族之中近西寧者歸西寧管轄,近XZ者暫隸XZ。在歸西寧管轄的四十族之內,依據族人多寡,從本族豪酋之中委任土官,令其治理地方,管轄屬民。「其族內人戶,千戶以上,設千戶一員。百戶以上,設百戶一員。不及百戶者,設百長一員……千百戶之下,設散百長數名「。

可見,「千戶「、「百戶「的稱謂與他們當初所管轄的屬民戶數直接相關。這裏提到的「百長「有兩種:一是管轄屬民不足百戶的土官,並規定:「每十戶設立頭目一名「,若不遵行,千百戶要受到處罰。顧名思義,「十家長「只是在十戶左右的屬民中產生影響。在《番例》各條款中,十家長和小頭目從未被同時提及,二者所指很可能是同一職級,只不過稱謂不同而已。《番例》在量刑時,常常把十家長或小頭目與平人相提並論,說明他們的地位與平人相差無幾。《番例》在論及有關職權時,往往沒有提到「散百長「或「小百長「,表明他們在諸多方面沒有權威。這樣,千戶、百戶和管束部落的百長是千百戶中的主要人物。

中央王朝通過千百戶對藏族地區實施有效的統治,具體方式如下:

第一、委任職務

百戶的職務由中央政府分封,並依據其是否管束部落分級管理,百戶和管束部落的百長「俱由兵部頒給號紙,

准其世襲「

其世襲傳承,無疑由西寧辦事大臣呈報有關材料經朝廷審批,換取相應執據,完成權力交替。散百長「由西寧夷情衙門發給委牌「

由於他們不管束部落,其管理許可權在西寧辦事大臣衙門。散百長職務不能世襲,因此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對其職務任命、人選變動有較大的自主權。

第二、以會盟形式與千百戶保持政治聯繫

史書記載,歷史上清廷曾與藏族千百戶實行會盟制,即1年會盟1次,3年後間年會盟1次。乾隆二年(1737),西寧辦事大臣衙門副都統保祝以玉樹四十族藏民漸知禮法,奏改間2年會盟1次。差章系1員,守備1員,帶綠旗兵20名,蒙古兵50名,前往會盟。為保證會盟如期舉行,(番例)專辟條款做出規定:「凡會盟已經傳知,如有推故不到者,千戶等罰犏牛十五條,百戶等罰犏牛十條,管束部落之百長等罰犏牛五條;如過期不到者,計日罰犏牛「。這表明,一經傳知則必須參加,會盟是千百戶責無旁貸的義務。清王朝通過會盟顯示出對千百戶的絕對領導和對雪區的嚴格管轄權。

世襲軍官這是明朝的一種制度。很多人對此都很陌生。

明朝軍民分籍,是把老百姓分為兩種。一種是「軍「:每家世世代代要有一個人當兵或軍官。另一種是「民「:世世代代均免除兵役(除非是志願投軍的)。政府的戶籍,因此也有兩套,一套是軍戶,一套是民戶。

這是來朱元璋所手創的奇特製度:綜合了漢的屯田,唐的府兵,與宋的尺籍。他很以此種軍民分籍自豪。他說:「朕養兵百萬,不費國家一錢。「洪武元年,天下事已經大定,他考慮到如何於勝利以後,安頓龐大數量的軍官與兵士。裁減,編遣,複員,都不是好辦法。裁誰?不裁誰?編誰?遣誰?複員,復到哪裏去?復到農村,農村吃不消;「退伍軍人「無田,無牛,無農具,無種子,也復不進農村!於是,朱元璋想出了這個軍民分籍的辦法,不僅安頓了兵士,酬庸了軍官,而且替他自己與他的子孫保存了龐大的軍事力量,也就是替大明帝國維持了長治久安的國防軍。

兵士,每人賞官田五十畝。條件是:當兵到老(六十歲);老了或死了以後,由兒子孫子一代一代地繼承下去:每代只須有長子一人服役,次子以下作為「余丁「,也就是補缺的兵。這五十畝田,也要納稅(稱做糧),每畝二斗四升,不運到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而集中儲藏起來,作為軍糧軍餉。

軍官,每人封一個「世官「:最高的是指揮使,管一個衛,其次有「千戶「、「百戶「,管千戶所與百戶所,最小的是鎮撫,有資格管一個總旗或小旗。千戶有正有副,百戶之下有所謂「試百戶「。指揮使與正千戶之間,有所謂指揮同知、指揮僉事、衛鎮撫。共有九等。即如《明史·職官志》所言:武官世官九等:指揮使及同知,僉事,衛、所鎮撫,正、副千戶,百戶,試百戶。大軍官有功勞的,封為指揮使不夠,便封公、封侯、封伯、封子、封男。這五等封爵,不屬於「衛所體系「以內。

衛所的軍官與兵士,分別居住於指定的地區以內,遍於全國。全國的衛所,在洪武十三年的時候,共有四百九十三個衛,衛之下各有若干千戶所、百戶所。獨立的干戶所有三百五十九個。此外,屬於羈縻性質的邊胞的衛所,也有四百多個。「世官「的總數,在洪武二十三年,有一萬六千五百名左右。「世兵「的總數,有一百二十萬名左右。全國的總人口,依照洪武二十六年的統計,是六千零五十四萬五千八百一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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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漠邊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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