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第二十章國民政府的政治(1)

31.第二十章國民政府的政治(1)

政治制度,是沒有絕對的好壞的,要視乎其運用之如何。***民國肇建,本系仿效歐、美成例,行三權分立之制。以國會司立法,並監督政府;以大理院以下的法院掌司法;以國務院掌行政的。因國民未能行使政權,遂至為野心家所利用。紀綱不立,政爭時起。國事紊亂,外患迭乘,中山先生鑒於革命之尚未成功,乃有以國民造黨,以黨建國,以黨治國,然後還付之於國民之議。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是分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的。軍政時期,由黨取得政權。訓政時期,代國民行使。經過此時期后,將政權還付國民,則入於憲政時期。在訓政時期中,代人民行使政權的是國民黨;行使治權的,則是國民政府。政綱和政策,動於國民黨,由國民政府執行之。二者之間,則以政治會議為連鎖。

國民黨的組織,以全國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在閉會期間,則其權力屬於中央執行委員會,而以中央監察委員會監察之。次於全國的,為省和特別市,未改省而與省相等的區域及海北總支部。再次則縣及重要市鎮和國外支部。更次則區與區分部及國外分部。都以其代表或全體大會為最高機關。平時則權力屬於執行委員會,而以監察委員監察之。亦與中央黨部同。黨部不直接干預政治,然對於同級政府的施政方針或政治有疑義時,得請其改正、解釋或呈請上級執行委員會,轉請其上級政府辦理。所以黨的監督權,是兼及於行政的。

國民政府初成立時,設委員若干人,推一人為主席,若干人為常務委員。其下分設各部。十七年十月,公佈《組織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次第成立。各部均屬行政院。司法則改前此的四級三審製為三級。二十一年五月,國民會議開會,制定訓政時期的約法。其後又經中央執行委員修正。於是國民政府的組織,亦隨而變更。設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四至三十六人。各院皆設院長及副院長,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五權由各院分別行使。惟遇院與院間不能解決的事務,則由主席團解決之。主席並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此外直屬於國民政府的,還有軍事委員會、訓練總監部、參謀本部、軍事參議院、全國經濟委員會、建設委員會等。

地方制度,民國以來,還是沿襲前代的省制的。但廢去府直隸州廳,而成為初級制。民國初元,各省的軍民長官,稱為都督和民政長。三年,改稱將軍、巡按使。六年,又改稱督軍、省長。統轄幾省軍事的,又有巡閱使、經略使等名目。裁兵議起,則督軍改稱督理或督辦軍務善後事宜。省與縣之間,又曾設立道尹。國民政府所頒佈的《省政府組織法》,亦取委員制。以一人為主席,其下分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實業各廳,廳長即就委員中任命。都及人口百萬以上或政治經濟有特殊形的為特別市,與省同屬行政院。其人口在三十萬以上或在二十萬以上,而營業、土地等稅佔全收人之半數以上的,則為普通市,不屬縣而直隸於省。市設市長,縣設縣長,其下都分設各局,以理庶政。未能設縣的地方,則立設治局,置局長。其交通便利或向來自治較有成績之地,則設縣政建設實驗區。其區域或一縣或合數縣不定。得設立區公署。不設道尹,惟近年蘇、皖、贛、鄂等省,設立行政督察專員。

縣在建國大綱中,本定為自治單位,其下分為若干區。區之下為鄉鎮。鎮之下為閭,間之下為鄰。鄰五家。閭五鄰。鄉指村莊,鎮指街市,大約在百戶以上,而不得超過千戶。全縣分十區至五十區。區及鄉鎮,各設公所。區長、鄉長、鎮長,本應由人民選舉,但在未實行前,區長得由民政廳就考試合格人員中委任,鄉,鎮長由人民加倍選出,由縣長擇任。間鄰長則都由民選。市以二十間為坊,十坊為區,亦有區長、坊長、閭、鄰長及區坊公所。區、坊、鄉、鎮,亦各有監察委員。到一縣的區長都由民選時,即得成立縣參議會。

以上所說,都系訓政時期的辦法。國民政府的政治,是以人民自治為目的的。所以到一縣自治完成之後,其人民即得行使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權,縣長由人民選舉,並得選出國民代表一人,組織代表會,參與中央政事。一省的縣都完成自治時,即為憲政開始。省長亦由人民選舉。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到憲政開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頒佈。憲法頒佈之後,中央統治權歸國民大會行使——即國民大會,對中央政府官吏,有選舉、罷免之權,對中央法律,有創製複決之權——是為憲政告成。全國國民,即依憲法行大選舉。國民政府,於選舉完畢后三個月解職,授權於民選的政府,是為建國的大功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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